法規名稱: 省保安警察隊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05日

所有條文

  省保安警察隊隸屬於省警保處,依本條例之規定執行任務。

  省保安警察隊之任務如左:
  一、清剿匪類。
  二、鎮壓地方變亂。
  三、有關治安必要地區之警備。
  四、有關倉庫廠場之駐衛。
  五、其他有關治安部隊之調派事項。

  省保安警察隊分左列各種:
  一、保安警察總隊。
  二、直屬保安警察大隊。
  三、直屬保安警察中隊。

  保安警察總隊轄三個大隊,一個迫擊砲中隊,一個通訊分隊;每大隊轄
  四個中隊,其中一個得為機槍中隊;每中隊轄三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
  ,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

  直屬保安警察大隊轄四個中隊,其中一個得為機砲中隊,每中隊轄三個
  分隊,每分隊分三班,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
  成之。

  直屬保安警察中隊轄四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
  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

  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編制員額及裝備配賦依附表之所定。

  省保安警察隊因事實需要,得就規定編制內,配備摩托車隊、自行車隊
  、騎隊等,其必須增設人員裝具,由省政府擬訂,報由內政部核定之。

  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設置數量,由省政府斟酌地方情形擬訂,報由內政
  部核定之。

  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番號,以數字順序定之,冠以省名。

  省保安警察隊受省警保處之命令,分駐各地,並得受當地行政長官之指
  揮,對於有關治安之請求,並有盡力執行或援助之責。

  省保安警察隊清剿匪患,應不分畛域,並與當地警察機關及鄉鎮保甲取
  得聯繫,在兩省接壤地方駐巡時,應確實協防會剿。
  各省遇有重大事件,需用保安警察隊兩個總隊以上者,由省警保處長或
  指派高級人員統率指揮,涉及兩省以上時,協商指派之。

  省保安警察隊每年應舉行校閱一次或二次,由省警保處主持辦理,轉報
  內政部備查。

  省保安警察隊為便利輸送,得配備運輸車輛。

  省保安警察隊之人事、經理、獎懲、撫卹等事宜,依各級警察機關之規
  定辦理。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