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安警察隊隸屬於省警保處,依本條例之規定執行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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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之任務如左:
一、清剿匪類。
二、鎮壓地方變亂。
三、有關治安必要地區之警備。
四、有關倉庫廠場之駐衛。
五、其他有關治安部隊之調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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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分左列各種:
一、保安警察總隊。
二、直屬保安警察大隊。
三、直屬保安警察中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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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總隊轄三個大隊,一個迫擊砲中隊,一個通訊分隊;每大隊轄
四個中隊,其中一個得為機槍中隊;每中隊轄三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
,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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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保安警察大隊轄四個中隊,其中一個得為機砲中隊,每中隊轄三個
分隊,每分隊分三班,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
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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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屬保安警察中隊轄四個分隊,每分隊分三班,每班以警長二人分任正
副班長,及警士十四人編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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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編制員額及裝備配賦依附表之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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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因事實需要,得就規定編制內,配備摩托車隊、自行車隊
、騎隊等,其必須增設人員裝具,由省政府擬訂,報由內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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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設置數量,由省政府斟酌地方情形擬訂,報由內政
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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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各種隊番號,以數字順序定之,冠以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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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受省警保處之命令,分駐各地,並得受當地行政長官之指
揮,對於有關治安之請求,並有盡力執行或援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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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清剿匪患,應不分畛域,並與當地警察機關及鄉鎮保甲取
得聯繫,在兩省接壤地方駐巡時,應確實協防會剿。
各省遇有重大事件,需用保安警察隊兩個總隊以上者,由省警保處長或
指派高級人員統率指揮,涉及兩省以上時,協商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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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每年應舉行校閱一次或二次,由省警保處主持辦理,轉報
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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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為便利輸送,得配備運輸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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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保安警察隊之人事、經理、獎懲、撫卹等事宜,依各級警察機關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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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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