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流動人口應向暫住地之警察所、分駐(派出)所辦理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