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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9日
制定依據
1.
戶籍法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8日
第五十八條(流動人口登記辦法之訂定)
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