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銷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28日

條文關聯

  臺灣地區獵用彈藥、獵槍配件生產供銷業務,由臺灣省警務處統籌辦理
  :
  一、臺灣省警務處設立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應中心(以下簡稱供應中心
      ),負責生產供應及管理。
  二、臺北市及省屬各縣市警察局設立獵用彈藥、獵槍配件供應站(以下
      簡稱供應站),負責供銷及管理。
  三、臺北市及省屬各縣市分設若干獵用彈藥銷售所(以下簡稱銷售所)
      及獵槍配件修配所(以下簡稱修配所),由各地現有合法民營獵具
      店,填具申請書,向該管警察局申請,轉呈(送)臺灣省警務處核
      定,以特約方式發給特約銷售所及修配所執照,負責銷售及修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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