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金卡與就業PASS卡及創業家簽證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就業金卡規費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
    (一)申請人係屬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特
          別處理費徵收對象者(以下簡稱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
          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
          三千五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七百元;二年效
          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五千七百
          元。
二、外國人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後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
    千七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四千七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
    幣五千七百元。
三、外國人持有效外僑居留證或其他具有外僑居留證功能之證件者欲轉換
    申請: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四、香港或澳門居民:一年至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千一百元。
外國人申請前項就業金卡延期者,展延一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展延二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展延三年效期,每件新臺幣三
千五百元。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第一項就業金卡延期者,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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