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專業人士申請就業PASS卡與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創業家簽證
及外僑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以下合稱創業家簽證),其居留
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重入國許可及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之規費收費數額,依各相關業務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外交部、勞動部及教育部得委託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前項居留簽證及聘僱工
作許可之規費徵收業務。
〔立法理由〕 有關經濟部辦理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創業家簽證之規費,實際包
含外僑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之申辦費用,爰第一項酌作修正,
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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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家簽證規費,合計收費如下:
一、外國人未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每件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二、外國人已入國申請:
(一)特別處理費徵收對象,應收取特別處理費及下列費額:每件新
臺幣二千八百元。
(二)前目以外申請人: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三、香港或澳門居民:每件新臺幣二千六百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創業家簽證之延期,每一年效期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每次展延不得逾二年;延期未滿一年者,依一年效期收費。前項第三款創
業家簽證之延期,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立法理由〕 一、經濟部業將外國人申請首次申請創業家簽證之居留期間由一年延長為
二年,且創業家簽證規費實際包含外僑居留證申辦費用,爰修正第一
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收費金額。
二、配合經濟部核發外國人來臺申請創業家簽證為二年效期,已不生效期
未滿者應依何基準收取簽證費之問題,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遞移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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