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約之華文及英文業經詳加校對證實;惟遇有意旨兩歧之處,應以英文 為準。締約各國批准本約,應按各本國憲法所訂之手續,且應以最早之 日期在華盛頓互換批准。 因此,以上條約繕為華英文各二份,兩國全權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在北平簽訂 西曆一九二八年 宋子文(印) 馬克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