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整理中美兩國關稅關係之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7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約之華文及英文業經詳加校對證實;惟遇有意旨兩歧之處,應以英文
  為準。締約各國批准本約,應按各本國憲法所訂之手續,且應以最早之
  日期在華盛頓互換批准。
  因此,以上條約繕為華英文各二份,兩國全權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在北平簽訂
西曆一九二八年
                                      宋子文(印)
                                      馬克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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