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整理中美兩國關稅關係之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7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大中華民國大美國因咸欲維持兩國間所幸之睦誼,及發展固結彼此貿
易之往還,是以為會議條約便宜此項目的起見,簡派全權: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特派: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財政部長宋子文為全權;
    大美國大總統特派:
    大美國特命駐華全權公使馬克謨為全權;
    各將所奉文據互相校閱,均屬妥協,會商議定條約如左:

  歷來中美兩國所訂立有效之條約內所載關於在中國進出口貨物之稅率、
  存票、子口稅並船鈔等項之各條款,應即撤銷作廢,而應適用國家關稅
  完全自主之原則。惟締約各國對於上述及有關係之事項,在彼此領土內
  享受之待遇應與其他國享受之待遇毫無區別。
  締約國各國不論以何藉口,在本國領土內不得向彼國人民所運輸進出口
  之貨物勒收關稅口或內地稅,或何項捐款超過本國人民或其他國人民所
  完納者,或有所區別。如於民國十八年,即西曆一九二九年一月一日前
  ,經雙方政府按照以下所規定業經批准以上之條款,則於是日發生效力
  ,否則隨時按批准日起四個月後,發生效力。

  本約之華文及英文業經詳加校對證實;惟遇有意旨兩歧之處,應以英文
  為準。締約各國批准本約,應按各本國憲法所訂之手續,且應以最早之
  日期在華盛頓互換批准。
  因此,以上條約繕為華英文各二份,兩國全權畫押蓋印,以昭信守。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在北平簽訂
西曆一九二八年
                                      宋子文(印)
                                      馬克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