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資訊之請求
三、締約雙方同意審慎考慮相互提出前項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之
資訊之請求。
四、任何依據本備忘錄提出索取資訊之請求,須符合以下條件:
A.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但遇有緊急情況,得先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於
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電傳方式確認。
B.須明確說明以下各點:
a.索取資訊之內容;
b.索取該項資訊之目的;
c.導致索取資訊之行為之指述;
d.導致索取資訊之相關人之身分。
五、為便及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同意指派附件所列人員為聯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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