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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締約雙方及目的
  一、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其地址為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南海路三號
      十二樓與奈洛比資本市場管理局,其通訊處為肯亞共和國郵政信箱
      七四八00號(以下共同簡稱為締約雙方,分別則簡稱締約一方)
      均體認在臺灣及肯亞證券暨期貨市場間國際活動之成長,及互相合
      作之必要。
  二、締約雙方均確信:證券暨期貨市場經由國際參與而繼續增長,使得
      締約雙方在法律許可下,建立架構以相互交換監督、市場監視、調
      查與知悉之資訊,裨助兩國證券暨期貨市場之法律、規章及行政命
      令得以確定遵行,變成日益重要。此一架構旨為改善對投資人之保
      護,裨助強化充分且有效的證券暨期貨市場業務管理,增強證券暨
      期貨市場跨國交易監管,以及防止舞弊及其他禁止業務行為,俾以
      保證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健全。

  索取資訊之請求
  三、締約雙方同意審慎考慮相互提出前項有關監督、市場監視與調查之
      資訊之請求。
  四、任何依據本備忘錄提出索取資訊之請求,須符合以下條件:
    A.須以書面方式提出,但遇有緊急情況,得先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於
      四十八小時內以書面電傳方式確認。
    B.須明確說明以下各點:
      a.索取資訊之內容;
      b.索取該項資訊之目的;
      c.導致索取資訊之行為之指述;
      d.導致索取資訊之相關人之身分。
  五、為便及時處理此等請求,締約雙方同意指派附件所列人員為聯絡人
      。

  資訊之使用及保密
  六、索取之資訊衹得供以下之用途:
    A.索取之資訊若係為確保請求事項有關之違法行為在追訴程序中依適
      用之法規,經由偵訊、調查或訴訟,得以確保請求事項所列法規之
      遵守或執行。
    B.如果在索求資訊使用前,請求一方通知被請求他方有意使用該資訊
      作特殊用途,而被請求之他方並未反對者,得使用該資訊作為確保
      遵守或執行未在請求事項中所列法規之遵守或執行。
    C.進行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協助刑事訴訟,或進行有關請求事項所
      述違反行為之調查。
  七、除非有下列情形,各締約者在法律許可範圍內,應對依據本備忘錄
      索取之資訊及因使用資訊過程發生之事宜,包括依本備忘錄進行之
      諮商保守秘密。
    A.為執行請求事宜所必須披露者;或
    B.締約之他方拋棄該保密要求。
  八、請求提供資訊之一方,得敘明如被請求之一方認為披露之資料確屬
      必要者,締約雙方得經由諮商以決定是否披露資訊。
      該段內容對有關本備忘錄之執行,涉及適當公眾利益之一般性事務
      不適用之。

  諮商與聯繫
  九、本備忘錄代表締約雙方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之加強合作管理已向前
      邁進重要一步。締約雙方期望建立兩國有建設性的未來關係,並原
      則同意竭誠協商有關資訊交換所需或妥適的其他措施。
  十、締約雙方同意在無義務前提下,請求一方負擔費用,由被請求他方
      委派聯繫之人員,以增加雙方市場之瞭解。

  效期
  十一、本備忘錄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並在締約一方以三十天前之書
        面通知終止本備忘錄前繼續有效。
    為此,締約雙方爰簽字於本備忘錄,以昭信守。
    公曆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在蒙特婁簽訂,本備忘錄以中、英文各繕
兩份,兩文字約本同一作準。
                            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呂東英〔簽字〕
                            奈洛比資本市場管理局
                            主席
                            丹尼斯‧阿方德〔簽字〕
      附錄
      聯絡人
      臺北證券管理委員會
      國際事務小組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南海路三號十二樓
      電話:(八八六-二)三五六-0九五0
      傳真號碼:(八八六-二)三九六-三六一七;
                              三九四-八二四九
      奈洛亞資本市場管理局
      法律事務組/管理局秘書室
      肯亞奈洛比市
      再保廣場
      郵政信箱七四八00號
      電話:(二五四─二)二二一九一0
      傳真號碼:(二五四─二)二一六六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