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一、本公約第三條所定之限制,僅就一次事故所生之人身債權及財產債
      權之總額有其適用。其他事故所發生或得發生之債權,均不予計入
      。
  二、一次事故所生之債權總額超過第三條所定責任限度金額時,代表該
      責任限度金額之總額得以之成立該一次事故之責任限制基金。
  三、前項成立之基金應僅用以償付得予限制責任之債權。
  四、基金成立後,如其基金確能供債權人獲得清償之利益者,任何債權
      人不得以該債權對所有人之其他財產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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