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前條責任限制於左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本於船舶所有人之行為或過失所生之債務。
  二、前條第八款所定之債務,經船舶所有人明示允許或承認者。
  三、本於海員及其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之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
  船舶所有人或共有人為船長者,除因其自己之航行過失及服務船舶人員
  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賠償外,不得主張限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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