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債權對於船舶,在發生優先權航行期內之運費。及發航後所生船舶
與運費之從屬利益,有優先權:
一、應付國家之訴訟費,及為債權人共同利益而保存船舶或標賣並分配
賣得價金所支出之費用;噸稅、燈塔或港埠稅、及其他類似性質之
稅捐、引水費;自船舶進入取後港後之看守及保存費用。
二、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三、為救助及撈救所負之報酬,及船舶對於共同海損之分擔額。
四、因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加於海港、碼頭、及
航道工作物之損害賠償;對於旅客海員身體傷害之賠償;貨載或行
李喪失毀損之賠償。
五、船長在船籍港外,依其職權,為保存船舶或繼續航行之必要所為之
行為或所訂契約所生之債權,不論船長同時是否為船舶所有人,亦
不論債權係屬於船長本人者,或屬船舶供應品之供應商、修繕人、
貨款人或其他契約債權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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