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條文關聯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
  分及陽臺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