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配售坪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9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訂定之。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
  分及陽臺面積,區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價售中低收入戶之坪型,由國防部依地方政府之需求辦理。

  原眷戶屬尉官、士官級或校官級者,得申請自費增購上一級坪型住宅,
  增坪所需費用由原眷戶自行負擔,改建基金不予輔(補)助及優惠貸款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