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下簡稱採購單位)辦理下列事
項有關之勞務採購,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一、營區安全:為維護營地、倉庫、營堡、醫院、試驗場地、營站、兵工
    廠、空軍基地及飛行場等駐紮部隊之軍事設施或部隊駐地整體安全,
    所為警戒、保(監)護之一切手段。
二、武器裝備研製維修:從事武器、裝備與相關系統及其製程、檢驗、包
    裝、運輸、屯儲、使用、報廢所生副產品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或維
    護修復工作或業務。
三、軍品運輸:使用運輸工具將軍品從起點運送至終點之過程。
四、其他軍事安全:前三款以外,為防止諜報、觀測、顛覆、陰謀破壞、
    困擾或奇襲所為之一切措施。
前項勞務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由採購單位依個案報請國防部核
定或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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