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營區安全、武器裝備研製維修、軍品運輸及其他軍事安全相關之勞務 採購,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公告明訂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 前項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 優先承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訂定之。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 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