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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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廢止 (現行法規)
涉及營區安全、武器裝備研製維修、軍品運輸及其他軍事安全相關之勞務
採購,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公告明訂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
前項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
優先承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訂定之。
2. 中央法規標準法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9日 (現行法規)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
  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