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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評價聘任人員,係指國防部核定實施評價聘任之生產、修護、檢驗等軍 工廠,以製造修護經費,於核定員額內,聘任之實際從事研究、設計、 規劃、改進等科技專業人員,區分為六職等,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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