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條所定軍人,均應參加軍人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為被保
險人,其範圍如下:
一、現役軍官、士官、士兵。
二、軍事情報及游擊部隊人員,經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核定階級,並
    存記有案者。
三、接受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召集及其他徵、召集短期服役之
    人員。
國軍各軍事學校之軍費學生,或教育、訓練班隊之學生,定有給與者,或
接受軍事訓練之補充兵役男,均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國防部所屬軍事情報機關約聘之軍事情報人員存記有案者,按其核定等級
,比照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之階級參加本保險。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之文職、教職人員及聘雇人員,國軍各軍事學校
之自費學生,均不參加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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