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忠烈官兵特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軍官兵在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或克盡厥職責
  仍未達成任務,而慷慨成仁死事壯烈者,給予三等特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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