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死亡後,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左: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服役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其服役滿三年者 ,給與四年,以後每增服役二年,增給一年。但最高以十二年為限 。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遺族,為父母或配偶;及第三款及遺族為獨子( 女)之父母,或無子(女)之配偶;其年撫金得給與終身。 第一項所定年撫金給與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 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