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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