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03
人,瀏覽人次:
90900844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