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各軍事院校學生撫卹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軍人撫卹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時,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卹金:
  一、作戰死亡者,給與三十三個基數。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二十六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二十個基數。

  軍事院校學生死亡後,每年給與六個基數之年撫金,給與年限規定如下
  :
  一、作戰死亡給與二十年。
  二、因公死亡給與十五年。
  三、因病或意外死亡,其就學未滿三年者,給與三年,滿三年者,給與
      四年,以後每增加二年增給一年。

  因傷成殘,自核定殘等之日起,依下列規定給與傷殘撫卹金:
  一、作戰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五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三個基數;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
          基數。
  二、因公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終身,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十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給與五年,每年給與一個基數。
    (四)重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二個基數。
    (五)輕度機能障礙一次給與一個基數。
  三、因病或意外傷殘:
    (一)一等殘給與十五年,每年給與三個基數。
    (二)二等殘給與八年,每年給與二個基數。
    (三)三等殘一次給與三個基數。

  本辦法所訂撫卹金基數金額,以軍事院校學生比照軍人階級之本俸加主
  副食實物代金計算。
  前項軍事院校學生比照軍人階級如附表。
附表
┌───────────────────────┐
│軍事院校學生撫卹金基數比照軍人階級區分表      │
├────┬──┬──┬────┬──┬─┬──┤
│\班    │四正│六正│ 二技   │二專│士│中學│
│階\ 級 │年期│、  │ 年術   │、  │校│正  │
│\級 \ │制生│七期│ 制生   │三科│學│預  │
│學\    │    │年  │        │年  │生│校生│
│   年   │    │制生│        │制生│  │    │
├────┼──┼──┼────┼──┼─┼──┤
│入伍期間│下士│下士│下士一級│下士│  │    │
├────┤一級│一級├────┤一級│  │    │
│第一學年│    │    │上士一級│    │下│ 下 │
├────┼──┼──┼────┼──┤士│ 士 │
│第二學年│中士│中士│上士六級│中士│一│ 一 │
│        │一級│一級│        │一級│級│ 級 │
├────┼──┼──┼────┼──┤  │    │
│第三學年│上士│上士│        │上士│  │    │
│        │一級│一級│        │一級│  │    │
├────┼──┼──┤        ├──┤  │    │
│第四學年│上士│上士│        │    │  │    │
│        │六級│六級│        │    │  │    │
├────┼──┼──┤        │    │  │    │
│第五學年│    │上士│        │    │  │    │
│        │    │十級│        │    │  │    │
├────┤    ├──┤        │    │  │    │
│第六、七│    │上士│        │    │  │    │
│學    年│    │十二│        │    │  │    │
│        │    │級  │        │    │  │    │
├────┴──┴──┴────┴──┴─┴──┤
│附記:表列以外之軍事院校各班次學生,均按下士一│
│      級核卹。                                │
└───────────────────────┘

  本辦法所需各項經費,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之。

  軍事院校學生撫卹權利、傷亡種類、殘等檢定、撫卹受益人順序等事項
  ,準用軍人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本辦法作業程序,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擬訂,報請國防部核定。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