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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其等級區分如下 :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附件-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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