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條文關聯

軍人服役期間因作戰、公務、疾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者,其等級區分如下
:
一、一等。
二、二等。
三、三等。
四、重度機能障礙。
五、輕度機能障礙。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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