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284189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1月22日國防部鐸錮字第89001557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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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2月27日國防部鐸錮字第 00028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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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4月29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20000415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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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4000033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5條、第6條條文及第2條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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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國防部制創字第0950000297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 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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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00001051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3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 8號公告第3條、第6條第2項所列屬「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 自102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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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20000208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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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 1090019153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及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軍人殘等檢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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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035081號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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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00272185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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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130284189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3條、第6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檢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發布施行後,曾經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茲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四十四條及國
防部組織調整,爰修正本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標準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為「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及
兵役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兵役法第四十四條,將本標準授權依
據移列為第二項規定,爰配合修正項次。

身心障礙等級檢定,由國軍醫院依據病歷紀錄及相關資料等,確實審查;
將身心障礙狀態,依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詳細註記於國軍官兵
傷病檢定證明書,並將資料送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身心
障礙等級。
〔立法理由〕
配合國防部組織調整,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成立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改隸該署,爰將「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修正為「國防
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規定各身心障礙等級之身心障礙狀態,應視
為該身心障礙之最低規定,低於此規定者,應依低一等級核判。
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狀態未列入軍人身心障礙等級區分標準表內者,
國軍醫院應依據醫學評註身心障礙狀態,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
揮部按其身心障礙狀態議定身心障礙等級。如有疑義,報由國防部召開醫
務評審會解釋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