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在臺遺族: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本條例核定撫卹
有案之遺族。
二、國軍身心障礙官兵: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經國防部依本條例核定
撫卹有案之身心障礙官兵。
三、國軍無依軍眷:指兩岸分治,國軍官兵因任務滯留大陸地區,未及撤
臺,而其眷屬已隨政府來臺,並經國防部核定有案之無依眷屬。
〔立法理由〕 一、本條各款所定均屬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為符各款規範內容,序言酌作
文字修正。
二、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本條例」,理由同修
正條文第一條說明。
三、第二款所定「傷殘」,修正為「身心障礙」,理由同修正名稱說明。
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經核卹有案者
,與原「傷殘」規定之內涵不變,且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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