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係國防部會銜教育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為海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
,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二月
二十日修正施行。茲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
例,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因「傷殘」之用語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爰修正名稱為「國軍
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二、為符法制體例,第一條所定「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軍人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其後條文所引「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本
條例」(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
三、「傷殘」、「殘障」及「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成殘」
用語修正為「致身心障礙」(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八條及第
九條)。
四、為符法制體例,修正條文用語(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