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205082號、教育部臺教學 (六)字第1090104556A號、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10900081721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 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防 / 保險撫卹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12月30日國防部鐸錮字第 89001771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 ,自90年1月1日施行(中華民國89年12月15日行政院(89)臺人政給字第2 11241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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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國防部鐸錮字第 091000181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 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 第0910049889號函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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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3月22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308號、教育部臺軍字第092 0198173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給字第0930003372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 4條、第6條、第9條、第11條;刪除第10條條文(中華民國92年1 2月18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0920056448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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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20000099號、教育部臺教學 (六)字第1020002942B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人給字第 1010020310號 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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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90205082號、教育部臺教學 (六)字第1090104556A號、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10900081721號令會銜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 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立法總說明

國軍在臺遺族傷殘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係國防部會銜教育部、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現為海洋委員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訂定發布
,並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曾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二年二月
二十日修正施行。茲配合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之軍人撫卹條
例,修正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用語,爰修正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因「傷殘」之用語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爰修正名稱為「國軍
    在臺遺族身心障礙官兵及無依軍眷照護金發給辦法」。
二、為符法制體例,第一條所定「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軍人撫卹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其後條文所引「軍人撫卹條例」修正為「本
    條例」(修正條文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九條)。
三、「傷殘」、「殘障」及「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成殘」
    用語修正為「致身心障礙」(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五條、第八條及第
    九條)。
四、為符法制體例,修正條文用語(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