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支付,除合
  於國庫法第六條及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
  者外,均應依照本程序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之中央政府各機關,係指中央政府總預算內具有單位預算之機
  關,及其所屬之分支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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