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口酒類查驗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查驗範圍為進口酒類之衛生安全。進口酒類之衛生,應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衛生標準。
進口酒類查驗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酒類產品特性,參酌歷年檢驗結果,
國內外產品衛生安全資訊或基於防制疫情等情勢需要,考量查驗實益調整
。
進口酒類申請查驗義務人為酒類之進口業者。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進口酒類之查驗相關事項
,得依本法同條第六項規定,委託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機關(
構))執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本法第二十六條,刪除「及有關規定」之文字。
二、依本法第五條菸酒業者定義,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進口酒類已實施全面查驗,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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