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辦公時間,指海關辦公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六時起至下
午六時止。但經海關公告實施兩班制或二十四小時通關及因特殊情形經海
關公告派員辦理通關業務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