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裁量基準及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應繳關稅、滯納金、滯報費、利息、罰鍰或應追繳
之貨價,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且稅款繳納證或處分書送達
後尚未取得繳納擔保者,海關應將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之應繳金額資料
鍵入電腦控管。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增訂滯報
費、利息及應追繳之貨價作為計算應實施假扣押或其他保全措施金額之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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