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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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