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教育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於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二、對於提升我國學術水準,具有特殊貢獻。
三、對於推展體育或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四、對於推廣終身教育,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於促進國內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於推展青年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其他在教育、學術、體育、青年發展等方面,具有值得獎勵之特殊事
蹟。
非教育人員或外國人士有功於教育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查教育部於一百零二年組織改造時,終身教育司整併原社會教育司及
國語推行委員會業務;另社會教育法於一百零四年五月六日廢止,另
制定終身學習法,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部分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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