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以下稱學校)應建
立內部控制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藉由董事會、學校及所屬成員執行
之管理過程,對學校人事、財務、營運等事項實施自我監督,並達成下列
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辦學成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二、報導之可靠性、及時性及透明性,其所稱之報導,包括內部及外部財
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三、相關法令之遵循。
本制度應由學校法人及學校分別自行訂定,經學校法人董事會議通過後實
施。
〔立法理由〕 一、內部控制制度之推動乃組織內全體成員(董事會或全校教職員工)之
職責,為強調其在管理過程中逐漸內化於組織文化之作為,爰修正第
一項序文增列內部控制制度相關內容;並考量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
稱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組織文化、運作屬性與一般企業有所差異,爰
強調仍應合於私立學校法之立法目的。復現行第一項僅概略提及內部
控制制度之推動目標,為提供更明確及具體之指引,參酌美國COSO委
員會(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總體原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三條規定,於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明定內部控制三大目標與範圍,
以資明確。
二、有關學校法人及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訂定之相關規定,已於第二章及第
三章明確規範,為避免重複贅述,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
三、原第三項配合現行第二項之刪除,項次遞移修正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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