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
七月提出申請時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並應繳交教育專業課
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如下:
(一)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
程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九
千元。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合稱「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爰
將序文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修正為「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
二、本條所定審查費包括普通課程審查費、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及專門課
程審查費,又普通課程審查費係於提出申請時一併繳交,故審查通過
後應繳交者為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及專門課程審查費,爰將序文及第
二款序文所定「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修正為「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
課程審查費」。
三、第二款第一目之「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依師資培育法第七
條之用語,將「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課程」 修正為「特殊教育學校(
班)師資類科」。
四、另查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僅審查教育專
業課程,至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則須審查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爰
修正第二款又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課程僅須繳交教育專業課
程審查費係因目前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規範依幼兒園教育階段、國民小
學教育階段、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選列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以
及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分組(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之專業課
程及特殊教育選修課程,無規範分科教學之專門課程,爰特殊教育學
校(班)師資類科僅就其教育專業科目之課程進行審查,僅須繳交教
育專業課程審查費,併予敘明。
五、第一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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