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條文關聯

持國外大學以上學歷申請認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於每年一月或
七月提出申請時繳納普通課程審查費,審查通過後,並應繳交教育專業課
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其金額如下:
一、普通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如下:
  (一)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
        程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審查費:新臺幣九
        千元。
〔立法理由〕
一、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
    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合稱「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爰
    將序文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修正為「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
二、本條所定審查費包括普通課程審查費、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及專門課
    程審查費,又普通課程審查費係於提出申請時一併繳交,故審查通過
    後應繳交者為教育專業課程審查費及專門課程審查費,爰將序文及第
    二款序文所定「師資類科課程審查費」修正為「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
    課程審查費」。
三、第二款第一目之「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另依師資培育法第七
    條之用語,將「特殊教育師資類科課程」  修正為「特殊教育學校(
    班)師資類科」。
四、另查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僅審查教育專
    業課程,至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則須審查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爰
    修正第二款又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課程僅須繳交教育專業課
    程審查費係因目前特殊教育專業課程規範依幼兒園教育階段、國民小
    學教育階段、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選列教育專業課程至少十學分;以
    及特殊教育共同專業課程分組(身心障礙組、資賦優異組)之專業課
    程及特殊教育選修課程,無規範分科教學之專門課程,爰特殊教育學
    校(班)師資類科僅就其教育專業科目之課程進行審查,僅須繳交教
    育專業課程審查費,併予敘明。
五、第一款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