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
一日以前,實際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
(以下簡稱幼教專班),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
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
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立法理由〕 現行第二款所援引之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已於本條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
十九日修正移列為第五十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
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代理教
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
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爰配合修正援引之
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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