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2月27日教育部臺教師(二)字第1122600410A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訂定發布,歷經三次修正
,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
本辦法係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訂定,本條例已於一
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第五十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
改制為幼兒園者,其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核定之代理教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一百十四年七
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及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
法規定開設,並得採遠距教學、專題研究或工作坊之方式辦理;主管機關
得視需要補助前項各款人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費;其補
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
配合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及條件。(修正條文第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立法理由〕
依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依師資培育法
規定開設,並得採遠距教學、專題研究或工作坊之方式辦理;主管機關得
視需要補助前項各款人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分費;其補助
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本辦
法授權依據已由本條例原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爰
修正本辦法授權依據之條次。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
一日以前,實際就讀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
(以下簡稱幼教專班),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一、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托兒所任職,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之
    日起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繼續任職。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條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一百零一
    年一月一日之日起繼續任職。
〔立法理由〕
現行第二款所援引之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已於本條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
十九日修正移列為第五十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核准立案之私立幼稚園已依幼照法改制為幼兒園者,其
於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以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代理教
師,尚未取得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於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繼續
任職於原園,得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爰配合修正援引之
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