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
,其中運動部督導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運動部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三分
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
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
(一)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一
項規定「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
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
、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二、與運動科學相關之學者、專家。三
、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
之社會人士。」爰修正明定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
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
(二)配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本中心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運
動部。」爰修正明定當然董事係由監督機關(即運動部)督導
本中心業務之副首長擔任。
(三)另參考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二條
規定之簡稱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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