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專任教育人員因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情事
,經服務之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
缺及停止支薪,至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滅後,回復原職務及復
薪。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條第二項,爰修正援引項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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