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矯正學校校長、教師遴薦之指導。
二、矯正教育師資培育訓練之指導。
三、矯正教育課程教材編撰、研究及選用之指導。
四、其他矯正教育指導事宜。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序文。
二、為指導少年輔育院相關教育事項,將少年輔育院相關師資(包括合作
    學校教師)納入教育部及少年輔育院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師資
    培育之在職訓練專業增能研習對象;課程教材編撰、研究及選用應依
    教育部課程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其他矯正教育指導事宜包括
    輔導及特殊教育等其他教育相關事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指導對象均
    可納入少年輔育院,爰均修正為矯正教育,以包括少年輔育院之感化
    教育指導事宜。
三、另考量少年輔育院院長係由其主管機關法務部任用,對於少年輔育院
    指導部分,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僅以「教育事項」作為指導範圍
    ,並未及於少年輔育院院長及教師之遴薦,爰第一款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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