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矯正學校校長、教師遴薦之指導。
二、矯正教育師資培育訓練之指導。
三、矯正教育課程教材編撰、研究及選用之指導。
四、其他矯正教育指導事宜。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辦法名稱修正序文。
二、為指導少年輔育院相關教育事項,將少年輔育院相關師資(包括合作
    學校教師)納入教育部及少年輔育院所在地之地方政府辦理相關師資
    培育之在職訓練專業增能研習對象;課程教材編撰、研究及選用應依
    教育部課程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其他矯正教育指導事宜包括
    輔導及特殊教育等其他教育相關事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指導對象均
    可納入少年輔育院,爰均修正為矯正教育,以包括少年輔育院之感化
    教育指導事宜。
三、另考量少年輔育院院長係由其主管機關法務部任用,對於少年輔育院
    指導部分,少年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僅以「教育事項」作為指導範圍
    ,並未及於少年輔育院院長及教師之遴薦,爰第一款未修正。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教育部部長指派教育部次長一人
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由法務部部長指派法
務部次長一人兼任之。
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三十一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
委員由教育部就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
、民間團體、實務工作者及其他關心矯正教育人員遴派(聘)兼之;其中
專家學者,以教育、心理、輔導、社會、法律、犯罪、矯治等領域為限;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機關代表及民間團體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現行第二項之機關代表僅法務部及教育部,為配合一百零六年五月十
    八日「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討論事項第
    九案:評估少年輔育院全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決議「調整矯正教
    育指導委員會結構,納入司法院、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等機關及民間
    代表,並落實矯正教育內容及教材研究等功能」,爰就委員組成部分
    ,納入司法院、行政院所屬機關推薦之行政機關代表,其中行政院所
    屬機關推薦代表以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教育部為主。目前
    本委員會委員聘任流程為教育部函請法務部推薦名單後,由教育部遴
    派(聘)兼之,爰刪除法務部部長遴派(聘)兼之規定。另為使委員
    組成符合性別比例,爰增訂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
    之一。
三、為落實委員協助推動矯正教育相關工作,並落實委員會督導功能,將
    第三項委員聘期修正為二年。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及法務部矯正
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辦理本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委員會幕僚作業,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法務部矯正署擔任。

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依改制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局給字第0九三00六
二八六四號函意旨,以兼職費及出席費之支給規定、支給要件、數額標準
均不相同,各機關兼任委員如合於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或中央政府各
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支給要件,即可逕依相關規定支給,爰
刪除但書有關支給兼職酬勞之規定。

本委員會得聘請諮詢顧問,提供諮詢服務,協助重要業務之規劃及諮詢。

本委員會為因應需要,得設專案小組,其主持人由主任委員指定。

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每三個月召集之,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諮詢顧問、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列席或報告。

本委員會會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及法務部預算支應之;專案小組所需經
費,依其主題由主管業務單位預算支應之。

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依其業務性質,分別送請教育部或法務部長核
定後,由兩部分別或協同執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