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保安處分執行處所如下:
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
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
前項保安處分執行處所,由法務部設置,必要時法務部得請行政院協調相
關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設置或辦理。
保安處分之實施,受法務部之指揮、監督。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