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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被告獎勵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眷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
〔立法理由〕
規定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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