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觀監獄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請求參觀監獄,除有正當理由經監督機關准許者外,以研究法律、矯正
  、心理、教育、社會等學科者為限,並應於事前洽經監獄許可後,由典
  獄長或其所指派人員引導參觀。
  學生或團體參觀者,應由授課教授或其他適當人員領隊。
  外國人參觀監獄者,應經監督機關許可,但遇時間迫促,得先由典獄長
  斟酌決定,並報請監督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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