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之權益保障,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相同或更有利之規
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名稱及立法目的之修正,爰整合第二條及第三十條第三項並
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法係政府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基本要求,考量相關專法已有更完善之
行政協助體系與預算資源,故本法仍定位為普通法性質,但相較本法
而有相同或較優之法律規定者,屬特別法,應從其規定,由相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權責範圍內之各項保護服務措施,俾充分保障犯罪
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權益,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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