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 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刪除報請「軍事檢察官」 許可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爰刪除本辦法「軍事檢察官」、「地方軍 事法院檢察署」等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