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及)機器 以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 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並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