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及)機器
  以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
  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並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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