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簡易加工,指對儲存貨物依下列行為辦
  理重整:
  一、檢驗、測試。
  二、整補修理或加貼標籤。
  三、依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
  四、切割。
  五、利用人力或簡單工具予以組合。
  六、重行改裝或另加包裝。
  本條例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所得,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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