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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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營利事業來臺設立國際物流配銷中心獎勵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制定依據

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廢止 (現行法規)
  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國內營利
  事業在中華民國設立物流配銷中心,從事儲存、簡易加工,並交付該外
  國營利事業之貨物予國內客戶,其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物流配銷中心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
  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