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委託申請設置規劃開發租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為開
  發產業園區,於勘選一定地區內之土地後,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下列
  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一、調查規劃及申請設置。
  二、工程設計、監造及開發。
  三、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租售。
  四、未租售土地、建築物及設施之管理維護。
  五、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及設施未移交管理機構前之管理維護。
  六、其他有關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